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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管理方法

2021-05-21   来源: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网"    点击:616   

 公务员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管理方法(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拟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)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规范,完善公务员勉励和保障机制,建设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的高素质

公务员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管理方法

(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拟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)

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规范,完善公务员勉励和保障机制,建设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,依据《中国公务员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,拟定本方法。

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三个代表要紧思想、科学进步观、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新年代中共的组织路线,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加大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,遵循依法、科学、规范、效能的原则。

第三条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是推行公务员管理,确定公务职员资与其他待遇的依据。

第四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。

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:

(一)国家级正职:一级;

(二)国家级副职:四级至二级;

(三)省部级正职:八级至四级;

(四)省部级副职:十级至六级;

(五)厅局级正职:十三级至八级;

(六)厅局级副职:十五级至十级;

(七)县处级正职:十八级至十二级;

(八)县处级副职:二十级至十四级;

(九)乡科级正职:二十二级至十六级;

(十)乡科级副职:二十四级至十七级。

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、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;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。

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、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、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,根据有关规定实行。

第七条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,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、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,根据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。

第八条晋升、减少领导职务、职级或者调任、转任与因其他缘由需要明确领导职务、职级的,根据拟任领导职务、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。

第九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拥有的资格条件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章程规定实行。其中,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:

(一)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,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,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、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,或者任三级、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,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。

(二)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,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。

第十条公务员级别应当依据其所任领导职务、职级及德才表现、工作实绩、资历确定。

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,职级、级别的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实行。

第十二条通过面向社会选拔、调任等方法进入机关的公务员,其级别根据新任领导职务、职级,结合本人原任职务、工作历程、文化程度等条件,参照机关相同种类职员确定。

第十三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、职级后,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、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,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、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;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、职级对应范围的,除晋升一级、三级调查员和一级、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,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。

第十四条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,可以在领导职务、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。

第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,与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、遭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置、遭到处分应当减少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的,根据有关规定实行。

第十六条公务员遭到诫勉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置、处分等,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用的,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,不晋升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。

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、晋升,根据管理权限,由决定其领导职务、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。

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设置、确定工作的组织推行和监督管理。

第十九条对不根据规定的职数需要、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、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的,不予批准或者备案;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,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予以纠正。

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确定的,应当依据具体状况,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的责任。

第二十一条监察官、法官、检察官等职务、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。

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讲解。

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<中国公务员法>推行策略》附件三《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12371.cn/2020/03/13/ARTI1584068885714335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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